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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油砂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香港时间)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结果

2014-04-15 19:10:00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的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该大会」)通告(「该通告」)及管理资讯通函(「该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本公司刊发的公告。

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该通告和该通函所载的普通决议案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香港时间)举行的该大会上经本公司股东(「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办事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在该大会上点票的监票人。

於该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的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百分比)

赞成 反对

批准本公司向本公司董事会授予一 959,123,160(96.176204%) 38,133,043(3.823796%)

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

处置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0%) 已发

行股本的未动用股份的建议。

有关该决议案的全文,请参阅该通函。

由於超过50%票数均赞成决议案,故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目为 3,249,089,233股股份,此为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该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决议案的股份总数。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36(4)(a)条及该通函所载,本公司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在内)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必须放弃表决赞成该决议案的权利。於股东特别大会举 行之日,上述人士持有471,628,448股股份。

无其他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表决。

无股份赋予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权利但只可就决议案投反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