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於SEDAR(www.sedar.com)刊发的公告(「SEDAR公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刊发的公告(「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刊发的通函(「通函」)。除内容要求,以下陈述的词汇与通函中的定义应保持一致涵义。
本公司注意到在公告和通函中有关将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香港时间)(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卡尔加里时间)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不正确地制定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本公司仅此澄清正确的大会记录日期於SEDAR公告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股东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日(卡尔加里时间),视情况而定,登记股东均可亲身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投票。
诚如该通函所述,仅已记录之股东有权就其於记录日期持有的股份投票,惟任何该等股东於记录日期之後将股份正式转让且该等股份的受让人(经妥为出示证明该等股份的已签注证件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对该等股份的拥有权)要求将受让人名称列入有权於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册则除外,在此情况下,该受让人有权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
爲了确保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之记录日期後,因依赖公告和通函上制定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为记录日期在香港获得股份的股东可於大会上获行使投票权的目的,本公司将配合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审查股份过户登记及确认(i)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香港时间)识别的所有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月十三日转让其股份的股东,将在股东名册中删除并该等股份将不可在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及(ii)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香港时间)识别的所有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月十三日在香港获得股份的受转让方,将加入至股东名册并该等股份将可在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後於香港获得股份的股东并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在香港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将可行使该等股份的投票权。
本公司提醒本公司之股东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收取本通函及其他随附会议资料的股东若未能亲自出席大会,请在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填写日期及签署并以随附的回邮信封寄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所有代表委任文件均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前至少48 小时(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卡尔加里时间)及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接获。
从本公司於加拿大的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Alliance Trust Company 收取本通函及其他随附会议资料的股东若未能亲自出席大会,请在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填写日期及签署并以随附的回邮信封寄回Alliance Trust Company,地址为Suite 1010, 407 - 2nd Street SW, Calgary, Alberta, Canada T2P 2Y3,所有代表委任文件均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前至少48 小时(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卡尔加里时间)及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由AllianceTrustCompany(如适用)接获。
就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从加拿大股东名册转至香港股东名册所有本公司之股份,本公司将配合股份过户登记处确保该股份将谨计算一次,而该股东须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时已登记在香港股东名册上,该等股份方获行使投票权。
股东可在大会当日将代表委任文件在大会开始前送达大会主席。
爲了确保香港的股东於大会上获行使投票权,所有加拿大股东名册和香港股东名册之间的股份转让须暂停并即时生效,直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