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UNSHINE OILSANDS LTD. 阳光油砂有限公司* (一家根据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2012) 内 幕 消 息 有 关 诉 讼 的 最 新 资 料 本公告乃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阳光」)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条和证券及期货条例 (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第 XIVA 部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发出。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刊发之公告,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收到纽约州法院判决, 裁定本公司需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付的债券相关本金与利息合共15,481,013.33 美元。该判决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废除。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司收到纽约州法院判决, 裁定本公司需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付的债券相关本金与利息合共19,694,218.17美元(「判决」)。详情载列于本公司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刊发之公告(「该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词汇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已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纽约时间)就有关判决提出上诉(「上诉」)。 倘有进一步更新,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仅供识别 承阳光油砂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孙国平 执行主席 香港,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卡尔加里,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于本公告发佈之日,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孙国平先生及何沛恩女士;非执行董事 Michael John Hibberd先生、刘琳娜女士及蒋喜娟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贺弋先生、庞珏女士及邢广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