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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有关关连人士拟兑换根据特定授权配发之可换股债券及申请清洗豁免

2021-01-20 00:00:00

香港(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和 阿尔伯塔省卡尔加里(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阳光」)(香港联交所:2012)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以下事项: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香港时间)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内容就有关(其中包括)拟兑换可换股债券和申请清洗豁免; 以及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香港时间)、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香港时间)、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香港时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香港时间),全部均就有关延迟寄发通函而刊发之公告(全部简称「延迟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俱有相同涵义。

诚如延迟公告所述,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认购事项、兑换及清洗豁免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兑换及清洗豁免致独立股东推荐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就兑换及清洗豁免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该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香港时间)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该通函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函件,以及符合有关本公司受监管之适用规则和法规,即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Alberta)《卡尔加里-公司商业法》和香港上市规则,当中确定记录日期以及记录日期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之间的天数限制,故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8.2 条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延长向股东寄发该通函之最后期限。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就该通函之寄发期限延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香港时间)或之前授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