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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关连人士拟兑换根据特定授权配发之可换股债券及申请清洗豁免而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登记日再度更改

2021-01-15 00:00:00

香港(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和阿尔伯塔省卡尔加里(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兹提述一则日期均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香港时间)阳光油砂有限公司(「阳光」或「本公司」)刊发之公告(「公告」),其中就有关,包括由认购人拟议兑换及申请清洗豁免;另就批准拟议兑换及清洗豁免而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的登记日及更改登记日而分别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香港时间)和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香港时间)刊发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与公告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香港时间)之公告,由于延迟寄发有关拟议兑换和清洗豁免之通函;并按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例和规条,董事会宣佈,原定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香港时间)/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卡尔加里时间)在香港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下简称「股东」)或(「股东特别大会」)已重新安排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五)(香港时间)/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卡尔加里时间)召开。

因此,用于确定有资格收取是次股东特别大会(或其续会)之通知、出席及投票之股东之登记日,亦更改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卡尔加里时间)(「新登记日」)。只有于新登记日的股东将有资格收取股东特别大会之通知。于新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将有资格投票,除非该等股东在新登记日后适当地将股份转让,而该转让股份的受让人于股东特别大会至少十日(10)前出示适当认可及证明该等股份的证书或以其他方式成立该等股份的拥有权,要求该受让人的姓名被列入于股东特别大会有权投票表决之名单内,在这种情况下,该受让人应当有资格在股东特别大会以该等股份投票。

一份载有(除其他事项外)股东特别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详细议程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连同载有股东特别大会将涉及的特定事项之通函,预期将于(香港时间)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或前后寄发。将寄发予股东之以上资料均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SEDAR网站www.sedar.com以及本公司网站www.sunshineoilsands.com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