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的自愿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之公告,内容有关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建议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的国内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4月3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统称为「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发行人建议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第二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公司债券」)。建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2.1亿元,债券期限为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建议第二期发行」)。
于2019年7月30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簿记建档。本公司将适时就有关发行第二期公司债券另行刊发公告。
由于建议第二期发行未必能落实,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应持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