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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代表本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之获授权代表变动及替任授权代表变动

2019-01-02 00:00:00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欣然宣佈,以下事项自2019年1月2日起生效:

(1)左莹女士(「左女士」)不再担任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获授权代表(「香港获授权代表」);罗杰先生已获委任代替左女士出任香港获授权代表职务;及

(2)左女士不再担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06(2)条所规定之杨惠妍女士之本公司替任授权代表(「替任代表」);马子凌先生已获委任代替左女士为替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