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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

2018-03-20 16:47:00

董事会欣然宣布,为(i)使组织章程细则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及(ii)作出某些其他有关内部管理的修订,鉴於建议修改的数目,董事会建议透过特别决议案寻求股东批准以透过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的方式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透过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批准之後,方可作实。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相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带来之重大变动详情连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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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个别董事下称(「董事」)欣然宣布,为(i)使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及(ii)作出某些其他有关内部管理的修订,鉴於建议修改的数目,董事会建议透过特别决议案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以透过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的方式修订组织章程细则。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所带来的重大变动概要载列於下文:

(i) 反映上市规则目前的规定及条文,包括但不限於:

(a) 删除「联系人」的释义并插入「紧密联系人」的释义,并对相关条文作出相应的修改(包括规定董事不可对批准其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於其中有重大利益的合约或安排或其他提案的任何董事会决议案投票(亦不计入法定人数)的条文);

(b) 阐明除非上市规则或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经合并及修订之1961年第三号法案)另行许可,否则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必须透过发出不少於二十一(21)个完整日及不少於二十(20)个完整营业日的通知召开,而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必须透过发出不少於十四(14)个完整日及不少於十(10)个完整营业日的通知召开;

(c) 规定除大会主席可以真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以及对有关决议案容许举手表决时可要求投票表决的人士作出修订以外,付诸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须透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及

(d) 删除有关董事或其联系人仅作为高级职员或行政人员或股东而於其中拥有权益或董事及其任何联系人合共并无实益拥有有关公司(或藉以获得其权益或其任何联系人的权益的任何第三方公司)百分之五(5)或以上已发行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投票权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合约或安排的例外情况,禁止董事对任何董事会决议案投票的权利;

(ii) 插入「电子签署」的释义,并规定就本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任何证书而言,在适用的法律及上市规则的规限下,董事会可藉决议案决定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副署或其中任何一项亦可透过电子签署进行署名;

(iii) 插入「主要股东」的释义,并规定为考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於其中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任何事项或业务,不可通过书面董事会决议案以代替董事会会议;

(iv) 规定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2003年)第8条在其规定义务或规定范围内不适用於新订组织章程细则,惟新订组织章程细则所载者除外;

(v) 阐明除非於会议地点出席,否则不允许股东透过电话会议、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参与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的任何会议;

(vi) 允许董事会选举本公司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主席;

(vii) 提供机制厘定各届股东大会的主席及在本公司有一名以上的主席的情况下各届董事会会议的主席;

(viii)规定董事可透过电话会议、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

(ix) 调整及更新对公司条例的提述,包括修正符合公司条例规定的有关限制本公司向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提供贷款的相关条文;

(x) 规定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亲身或透过电话)或通过电邮或董事会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向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告,则该通知被视为已正式发出予该董事;

(xi) 规定董事会可:

(a) 不时自本公司的可分派资金(包括股份溢价账)中向股东派付董事会监於本公司财务状况认为合理的中期股息;

(b) 倘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足以派付股息,则每半年或按彼等决定的其他合适的时间间隔自本公司的可分派资金(包括股份溢价账)中拨出资金派付可按固定息率派付的任何股息;及

(c) 此外,不时按彼等认为合适的金额及日期自本公司的可分派资金(包括股份溢价账)中宣派及派付特别股息;

(xii) 规定本公司可按董事会的建议通过普通决议案以将当时任何储备或资金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进账款项拨充资本,就此,该款项将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时原可享有该款项的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及按相同的比例或股东可能通过普通决议案厘定的其他比例作出分派;

(xiii)规定於本公司网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的通知,在可供查阅通知被视为送达股东当日,被视为由本公司发送给股东;及

(xiv)作出其他有关内部管理的修订,包括与组织章程细则的以上修订一致的相应修订。

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须待股东於董事会厘定及通知的日期举行的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透过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批准之後,方可作实。

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对现有组织章程细则带来之主要变动详情连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