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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建议配售股份及建议发行可换股债券

2018-01-16 22:57:00

本公司宣布,其正在计划向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及发行可换股债券。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乃同时进行,并不互为条件。本公司已就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委聘高盛作为牵头经办人。

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倘进行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将用於本集团偿还债务及╱或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由於在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配售或建议债券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配售及╱或建议债券发行能够或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就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本公司将会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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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公司宣布,其建议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股份配售及发行可换股债券。本公司已就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委聘高盛作为牵头经办人。

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的条款(包括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的规模、发行价及其他条款)将透过招购定价程序而厘定。待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的条款确定後,高盛(作为牵头经办人)将与本公司就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分别订立配售及认购协议及债券认购协议。

配售股份及可换股债券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并预期不会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配售任何配售股份或可换股债券。

配售股份及可换股债券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且配售股份将仅会(i)根据美国证券法规定豁免注册,并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规定的限制或其他豁免提呈於美国境内发售,及(ii)遵照美国证券法项下S规例於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提呈发售。可换股债券将仅会遵照美国证券法项下S规例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

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倘进行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本公司拟将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本集团偿还债务及╱或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是中国具领导地位的综合房地产开发商之一,本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及业务均在中国。本集团主要业务是发展大型住宅社区项目及销售各类物业,包括联体住宅、洋房住宅、车位及商舖。作为综合房地产开发商,本集团的业务亦包括建筑、安装以及物业管理。为配合本集团的项目发展,本集团亦於其若干项目内开发和管理酒店,以提升项目增值潜力。本集团的住宅项目一般位於中国一线城市的近郊及二、三线城市的新城区中心区。於2011年12月及2013年10月,本集团已分别将其业务扩展至马来西亚及澳大利亚。於2017年第一季度,本集团在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个项目已经动工。

一般资料

由於在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配售或建议债券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配售及╱或建议债券发行能够或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就建议配售及建议债券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本公司将会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债券认购协议」指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发行人)、本公司与高盛将就建议债券发行而订立的协议;

「本公司」指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0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可换股债券」指本公司将予发行的可换股债券;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高盛」指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配售及认购协议」指本公司与高盛将就建议配售而订立的协议;

「配售股份」指根据建议配售将由高盛配售的股份;

「建议债券发行」指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对可换股债券的建议发行;

「建议配售」指配售股份的建议配售;

「股份」指本公司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美国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