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优先票据的国际发售。
本公司欣然宣布,其建议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已就建议票据发行委聘高盛及J.P. Morgan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以及高盛、J.P. Morgan、法国巴黎银行及中银国际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倘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拟将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提早赎回2023年票据及一般营运资金。
美元优先票据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美元优先票据将仅会遵照美国证券法项下S规例於美国境外向非美籍人士提呈发售。美元优先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
本公司已就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彼等联属公司或美元优先票据之投资亮点。
由於於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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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优先票据的国际发售。
本公司欣然宣布,其建议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已就建议票据发行委聘高盛及J.P. Morgan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以及高盛、J.P. Morgan、法国巴黎银行及中银国际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建议票据发行的条款(包括本金总额、发售价及利率)将透过招购定价程序而厘定。
待美元优先票据条款确定後,高盛及J.P. Morgan(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以及高盛、J.P.Morgan、法国巴黎银行及中银国际(作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与本公司将订立购买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
美元优先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并预期不会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配售任何美元优先票据。
美元优先票据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美元优先票据将仅会遵照美国证券法项下S规例於美国境外向非美籍人士提呈发售。
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倘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拟将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提早赎回2023年票据及一般营运资金。
上市
本公司已就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彼等联属公司或美元优先票据之投资亮点。
有关碧桂园的资料
本集团是中国具领导地位的综合房地产开发商之一,本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及业务均在中国。本集团主要业务是发展大型住宅社区项目及销售各类物业,包括联体住宅、洋房住宅、车位及商舖。作为综合房地产开发商,本集团的业务亦包括建筑、安装以及物业管理。为配合本集团的项目发展,本集团亦於其若干项目内开发和管理酒店,以提升项目增值潜力。本集团的住宅项目一般位於中国一线城市的近郊及二、三线城市的新城区中心区。於2011年12月及2013年10月,本集团已分别将其业务扩展至马来西亚及澳大利亚,并已於2017年第一季度动工兴建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个项目。
一般资料
由於在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23年票据」指本公司於2013年1月10日发行750,000,000美元於2023年到期的7.50%优先票据
「法国巴黎银行」指法国巴黎银行;
「中银国际」指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指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0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高盛」指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本集团」或「碧桂园」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J.P. Morgan」指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票据发行」指本公司建议发行美元优先票据;
「购买协议」指由(其中包括)本公司、高盛、J.P. Morgan、法国巴黎银行及中银国际拟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的协议;
「新交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人」指为美元优先票据提供担保的本集团若干现有附属公司;
「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美元优先票据」指本公司将发行以美元计值之优先票据;及
「美国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