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7年12月27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贷款人就一项金额为1,781百万港元的36个月定期贷款融资签署融资协议,当中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义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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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7年12月27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法国巴黎银行(作为原贷款人)(「原贷款人」)签署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原贷款人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项金额为1,781百万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融资」),期限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为期36个月。根据融资协议取得的融资将由本公司用作以下两项的融资或再融资:(i)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碧桂园(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碧桂园香港」)收购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E-House(China) Enterprise Holdings Limited(「目标公司」)的12.35%权益;及(ii)碧桂园香港认购目标公司的4.21%权益。
特定履行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已承诺於发生下列事件(各为「预付款事件」)後作出若干预付款:(i)本公司并不或不再拥有碧桂园香港的全部已发行股本;(ii)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共同不再为或终止作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不论直接或间接);(iii)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合共不再或终止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至少40%;(iv)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不再或终止控制本公司;及(v)杨国强先生或杨惠妍女士不再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就本段而言,「控制」指有权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不论透过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权、透过合约或以其他方式。
倘发生预付款事件,(a)融资项下的可用融资应即时取消;及(b)本公司应立即(惟无论如何於15个营业日内)预付融资,连同应计利息付款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届时总承担额(定义见融资协议)将减少至零。
只要引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指义务之情况仍然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随後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