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7年10月17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其中包括)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就一项以港元及美元计值金额分别为2,454百万港元及935百万美元的四年期双币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签署融资协议,当中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义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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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7年10月17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其中包括)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为融资代理人(「融资代理人」))签署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项以港元及美元计值金额分别为2,454百万港元及935百万美元的双币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统称为「贷款」),期限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为期四年。根据融资协议取得的贷款将由本公司用作为本集团的一般企业用途提供资金。
特定履行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已承诺於发生下列事件(各为「预付款事件」)後作出若干预付款:(i)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共同不再为或终止作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ii)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合共不再或终止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至少40%;(iii)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不再或终止控制本公司;及(iv)杨国强先生或杨惠妍女士不再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就本段而言,「控制」指有权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不论透过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权、透过合约或以其他方式。
倘发生预付款事件,(a)贷款项下的可用融资将即时取消; 及(b)全部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未偿还其他款项即为到期及须於预付款事件发生後15个营业日内偿付。
只要引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指义务之情况仍然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随後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