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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延长及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勘察及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

2016-12-30 20:47:00

勘察及设计服务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2012年10月31日及2013年12月13日之公告,内容有关顺德碧桂园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订立之设计服务补充协议。据此,博意设计院公司同意继续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由於现有设计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故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以重续现有设计服务协议。据此,博意设计院公司同意继续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自2017年1月1日起计为期三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000百万元、人民币2,200百万元及人民币2,500百万元。

顺德碧桂园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博意设计院公司由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董事会副主席及执行董事杨惠妍女士拥有52%股权,故属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博意设计院公司余下48%股权则分别由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各自均为执行董事)、张耀垣先生(前董事,於2013年12月13日辞任)及杨贰珠先生(前董事,於2015年8月19日辞任)拥有12%、12%、12%及12%。

由於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不超过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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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腾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之公告及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内容有关腾越与清远碧桂园订立2015年GL建筑服务协议之公告。据此,腾越将继续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

由於2015年GL建筑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故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以便腾越继续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计为期三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00百万元、人民币200百万元及人民币200百万元。

腾越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清远碧桂园分别由杨惠妍女士、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各自均为董事)以及张耀垣先生(前董事,於2013年12月13日辞任)及杨贰珠先生(前董事,於2015年8月19日辞任)拥有52%、12%、12%、12%及12%股权。杨惠妍女士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董事会副主席及执行董事,而清远碧桂园为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故根据上市规则,清远碧桂园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不超过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延长博意设计院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及设计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2012年10月31日及2013年12月13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博意设计院公司根据现有设计服务协议,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设计服务补充协议由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於2013年12月13日订立以延长博意设计院公司根据现有设计服务协议向本集团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限,该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

本集团预期将不时持续进行性质与现有设计服务协议项下交易相近的交易。

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顺德碧桂园公司;及

(2) 博意设计院公司

年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期三年

标的: 博意设计院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

价格: 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价格须经参考现行市价後经公平磋商原则厘定,以确保其向本集团提供的价格不逊於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现行市价乃经参考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以招标方式进行及服务和数量相类似的至少三项其他同期交易而厘定。将对博意设计院公司提供的价格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存在的任何重大差异进行定期核查(交易价格高於现行市价10%以上将被视作重大差异)。倘与独立第三方就类似服务并无任何同时期交易,该价格将经参考政府的指导价格或同等规模的竞争对手与彼等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交易收取的价格厘定。本集团将每半年重复进行此价格厘定程序。倘博意设计院公司收取的价格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存在任何重大差异,博意设计院公司应收取的价格将根据上文内容予以调整。

付款: 付款将於各协议订约方确认各项目╱交易的服务费後10个营业日内以现金付款、支票、电汇或银行本票方式结算。

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根据设计服务补充协议,本集团就所提供的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而支付予博意设计院公司的实际费用载列如下: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

人民币1,126,836,000元 人民币915,751,000元 人民币929,373,911元

(相当於约1,259,724,318.34港元) (相当於约1,023,745,961.48港元) (相当於约1,038,975,429.01港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本集团就所提供的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而将支付予博意设计院公司的费用的建议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2,000,000,000元 人民币2,200,000,000元 人民币2,500,000,000元

(相当於约2,235,860,974.16港元) (相当於约2,459,447,071.58港元) (相当於约2,794,826,217.71港元)

上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乃经参考下列各项因素後厘定:(i)本集团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向博意设计院公司已支付的费用金额;(ii)博意设计院公司将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所涉及的建筑面积估计增长54%、10%及14%;(iii)博意设计院公司就物业所需服务按每平方米应收的估计服务费用金额;(iv)本集团业务估计增长;及(v)博意设计院公司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估计成本及税款。

主要业务及进行相关交易的理由

本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包括顺德碧桂园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於中国进行物业开发,包括物业开发、建筑、装修、物业管理及酒店经营。

博意设计院公司是一家为物业开发项目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公司,其长期为本集团提供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董事会认为,鉴於博意设计院公司与本集团长期保持稳定、顺畅及高效的工作关系,故委聘博意设计院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及参与本集团各物业开发项目的早期工作将更为有效地加快开发流程,且将令本集团受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顺德碧桂园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博意设计院公司由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董事会副主席及执行董事杨惠妍女士拥有52%股权,故属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博意设计院公司余下48%股权则分别由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各自均为执行董事)、张耀垣先生(前董事,於2013年12月13日辞任)及杨贰珠先生(前董事,於2015年8月19日辞任)拥有12%、12%、12%及12%。

由於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不超过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鉴於(i)杨惠妍女士、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均为博意设计院公司之股东及(ii)杨国强先生、杨子莹女士及陈翀先生为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故彼等被视为於设计服务进一步补充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於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批准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决议案中放弃投票。

重续腾越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腾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之公告及其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内容有关腾越与清远碧桂园订立2015年GL建筑服务协议之公告。据此,腾越将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

由於2015年GL建筑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故已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以延长提供上述服务的期限,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

有关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的详情载列如下:

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订约方: (1) 腾越;及

(2) 清远碧桂园

期限: 固定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

标的: 腾越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

价格: 提供建筑服务的价格须经参考现行市价後经公平磋商原则厘定,以确保其不逊於腾越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现行市价乃经参考腾越与独立第三方以招标方式进行及服务和数量相类似的至少三项其他同期交易而厘定。将对腾越向清远碧桂园提供的价格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存在的任何重大差异进行定期核查(交易价格低於现行市价10%以上将被视作重大差异)。倘与独立第三方就类似服务并无任何同时期交易,该价格将经参考政府的指导价格或同等规模的竞争对手与彼等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交易收取的价格厘定。本集团每半年重复进行此价格厘定程序。倘腾越向清远碧桂园提供的价格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存在任何重大差异,腾越应收取的价格将根据上文内容予以调整。

付款: 付款将於各协议订约方确认各项目╱交易的服务费後30个营业日内以现金付款、支票、电汇或银行本票方式结算。

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2015年GL建筑服务协议项下腾越与清远碧桂园的历史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1月30日止十一个月

人民币209,917,086元 人民币85,617,359元 人民币57,318,071元

(相当於约234,672,710.20港元) (相当於约95,714,255.85港元) (相当於约64,077,619.03港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建议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金额将不会超出如下金额: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20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000元

(相当於约223,586,097.42港元) (相当於约223,586,097.42港元) (相当於约223,586,097.42港元)

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的上限金额乃经参考(i)根据2015年GL建筑服务协议清远碧桂园已付予腾越的历史交易金额;(ii)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清远碧桂园可能因收购更多土地而需腾越提供的建筑服务;(iii)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腾越向清远碧桂园现持有土地发展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量预期将保持稳定;及(iv)因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腾越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收取之建筑服务价格的预期增长後厘定。

订立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腾越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业务是於中国提供建筑服务。清远碧桂园的主要业务是於中国清远市从事房地产开发。董事认为,根据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持续提供建筑服务将通过为本集团带来利润及作为本集团其他持续收入来源而令本集团受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腾越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清远碧桂园分别由杨惠妍女士、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各自均为董事)以及张耀垣先生(前董事,於2013年12月13日辞任)及杨贰珠先生(前董事,於2015年8月19日辞任)拥有52%、12%、12%、12%及12%股权。杨惠妍女士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董事会副主席及执行董事,而清远碧桂园为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故根据上市规则,清远碧桂园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不超过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鉴於(i)杨惠妍女士、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均为清远碧桂园之股东及(ii)杨国强先生、杨子莹女士及陈翀先生为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故彼等被视为於2017年GL建筑服务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於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批准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决议案中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建筑、装饰、项目开发、物业管理以及酒店开发及管理服务。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5年GL建筑服务 协议」指腾越与清远碧桂园於2014年12月16日就腾越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订立的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7年GL建筑服务 协议」指腾越与清远碧桂园於2016年12月30日就腾越向清远碧桂园提供建筑服务订立的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0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设计服务补充协议」指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於2013年12月13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据此,现有设计服务协议的期限已获进一步延长至自2014年1月1日起计为期三年

「设计服务进一步 补充协议」指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将现有设计服务协议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自2017年1月1日起计为期三年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博意设计院公司」指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一家於1997年6月12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

「现有设计服务协议」指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於2007年3月27日就博意设计院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订立的协议(经日期为2008年6月20日、2010年12月17日、2012年10月31日及2013年12月13日的补充协议所修订),该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

「建筑面积」指建筑面积

「腾越」指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家於1997年3月25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或任何其关连人士及与彼等概无关连之各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顺德碧桂园公司」指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一家於1997年4月2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於2006年6月21日转为全外资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清远碧桂园」指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杨惠妍女士的联系人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