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6年12月8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多家金融机构(作为原贷款人)就一项以港元及美元计值金额分别为3,790,000,000港元及1,014,100,000美元(总额相当於约15亿美元)的四年期双币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签署融资协议,当中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义务的条款。
本公告乃由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6年12月8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永隆银行有限公司、马来亚银行、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作为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以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代理人(「融资代理人」))签署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原贷款人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项以港元及美元计值金额分别为3,790,000,000港元及1,014,100,000美元(总额相当於约15亿美元)的双币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限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为期四年。根据融资协议取得的贷款将由本公司用作其一般企业用途(包括偿还及╱或预付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欠的任何财务负债),包括任何过渡性贷款或与该贷款有关之预先融资安排。
特定履行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已承诺确保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各自须直接或间接(i)单独或共同维持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ii)合共维持为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的实益拥有人;及(iii)保持对本公司的控制。就本段而言,「控制」指有权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不论透过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权、透过合约或以其他方式。
根据融资协议,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定义见融资协议)。倘发生违约事件且违约事件存续,则融资代理人可能,且必须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倘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如此指示):(a)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诺(定义见融资协议);及╱或(b)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未偿还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付;及╱或(c)融资代理人按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的指示,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未偿还其他款项须按要求偿付。
只要引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指义务之情况仍然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随後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