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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建议发行美元优先票据

2016-11-16 08:12:00

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优先票据的国际发售。

本公司欣然宣布,其建议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已就建议票据发行委聘高盛及J.P. Morgan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BNP Paribas、中银国际、高盛、汇丰银行及J.P. Morgan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兼联席账簿管理人。

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倘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拟将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用於为本集团若干现有债务再融资及作一般营运用途。

美元优先票据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美元优先票据将仅会遵照美国证券法项下S规例於美国境外向非美籍人士提呈发售。美元优先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

本公司已就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其联属公司或美元优先票据之投资亮点。美元优先票据将不会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PORTAL市场买卖。

由於於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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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优先票据的国际发售。

本公司欣然宣布,其建议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已就建议票据发行委聘高盛及J.P. Morgan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BNP Paribas、中银国际、高盛、汇丰银行及J.P. Morgan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兼联席账簿管理人。

建议票据发行的条款(包括本金总额、发售价及利率)将透过招购定价程序而厘定。待美元优先票据条款确定後,高盛及J.P. Morgan(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BNP Paribas、中银国际、高盛、汇丰银行及J.P. Morgan(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兼联席账簿管理人)与本公司将订立购买协议及其他附属文件。

美元优先票据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提呈发售,并预期不会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配售任何美元优先票据。

美元优先票据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美元优先票据将仅会遵照美国证券法项下S规例於美国境外向非美籍人士提呈发售。

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建议票据发行之完成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倘发行美元优先票据,本公司拟将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为本集团若干现有债务再融资及作一般营运用途。

上市

本公司已就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新交所对本公告内作出的任何声明或意见的准确性概不负责。美元优先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获得原则上批准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其联属公司或美元优先票据之投资亮点。

美元优先票据将不会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PORTAL市场买卖。

有关碧桂园的资料

本集团是中国具领导地位的综合房地产开发商之一,本集团绝大部分资产及业务均在中国。本集团主要业务是发展大型住宅社区项目及销售各类物业,包括联体住宅、洋房住宅、车位及商舖。作为综合房地产开发商,本集团的业务亦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装饰以及物业管理。为配合本集团的项目发展,本集团亦於其若干项目内开发和管理酒店,以提升项目增值潜力。本集团的住宅项目一般位於中国一线城市的近郊及二、三线城市的新城区中心区。於2011年及2013年,本集团已分别将其业务扩展至马来西亚及澳大利亚。

一般资料

由於於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票据发行未必能够作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会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

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BNP Paribas」指BNP Paribas;

「中银国际」指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0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高盛」指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本集团╱碧桂园」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汇丰银行」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J.P. Morgan」指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票据发行」指本公司建议发行美元优先票据;

「购买协议」指由(其中包括)本公司、BNP Paribas、中银国际、高盛、汇丰银行及J.P. Morgan拟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的协议;

「新交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人」指为美元优先票据提供担保的本集团现有若干附属公司;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美元优先票据」指本公司将发行之美元优先票据;

「美国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及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