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刊发。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准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有关建议向合资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上限为人民币 3,000,000,000 元的国内公司债券(「国内债券」)的申请。国内债券将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计划於 2016 年第四季度发行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00 元的国内债券(「建议发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委任为建议发行的承销商。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有关发行人及国内债券之相关文件已刊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http://www.sse.com.cn)。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谨请注意,该等文件乃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编制,并仅与发行人有关,而发行人仅占本集团营运的一小部分,故该等文件所载的资料并无提供有关本集团营运或状况的完整情况。
国内债券的票面利率将透过询价方式厘定,并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本公司将适时就有关发行国内债券另行刊发公告。建议发行的所得款项预期用作补充发行人之流动资金。
由於建议发行未必能落实,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应持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