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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建议分拆碧桂园物业服务并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上市

2016-09-07 19:31:00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6年3月16日就有关可能分拆本集团物业管理业务并於上交所独立上市刊发之公告。

董事会宣布,於2016年8月31日,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碧桂园物业服务已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於上交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并於2016年9月7日收到受理通知。

由於建议分拆须待(其中包括)达成若干市场条件及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批准,建议分拆未必作实。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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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6年3月16日就有关可能分拆本集团物业管理业务并於上交所独立上市刊发之公告。

董事会宣布,於2016年8月31日,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碧桂园物业服务已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於上交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文件,并於2016年9月7日收到受理通知。

建议分拆

本公司将寻求碧桂园物业服务於上交所以A股形式独立上市。就建议分拆而言,预期碧桂园物业服务将於上交所发售不超过40,100,000股股份以供认购,该等股份相当於其经扩大後已发行股本约10%。预期碧桂园物业服务将於紧随建议分拆後仍属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有关碧桂园物业服务之资料

碧桂园物业服务为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并负责本集团之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包括住宅物业、商业物业、旅游物业及多功能物业之物业管理。碧桂园物业服务之物业管理服务涵盖全方位之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物业管理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谘询服务、家居清洁及维修服务(不含特种设备修理)、绿化养护业务及物业租赁。

碧桂园物业服务之若干附属公司亦获许可从事停车场及娱乐设施(例如篮球场、网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及游泳池)之经营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及海滩和水上娱乐项目(例如水上摩托艇)之管理。

建议分拆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建议分拆於商业上可行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利益,原因是建议分拆将进一步强化碧桂园物业服务的企业管治架构,提高其股权流动性,继而促成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企业形象及实现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认为分拆碧桂园物业服务上市,将会为碧桂园物业服务提供多元化之资金来源,以拨付现有业务及未来扩充之资金。

上市规则之影响

目前预期建议分拆将包括碧桂园物业服务於上交所进行股份发售以供认购,该发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将构成视作本公司出售於一间附属公司之权益。由於有关建议发售之各项适用百分比率预期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建议分拆并不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布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本公司已就建议分拆向联交所提交一项建议,而联交所已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建议分拆。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

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规定拟进行分拆之上市发行人须为现有股东提供保 证获得分拆实体股份之权利,不论以实物分派分拆实体现有股份或优先申请任何提呈 发售分拆实体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之方式。然而,根据碧桂园物业服务中国法律顾问的建议,仅下列类别的投资者方可投资於上交所上市之股份:(i)年满18周岁或以上的中国公民;(ii)拥有中国永久居住权的外国自然人;(iii)中国机构投资者;(iv) 在中国工作及居住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及(v)合资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及符合若干中国法律项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

因此,就建议分拆遵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并不可行。本公司已因此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授予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

经考虑碧桂园物业服务及本公司须遵守中国法律项下之规定,以及於建议分拆完成後,碧桂园物业服务将仍属非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会认为建议分拆及就建议分拆未提供保证获分配之权利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由於建议分拆须待(其中包括)达成若干市场条件及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批准,建议分拆未必作实。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A股」指由公司发行并於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碧桂园物业服务」指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0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并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建议分拆」指建议分拆碧桂园物业服务之普通股股份并於上交所以A股形式独立上市;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附属公司」指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即国内称为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