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港丽酒店大堂低座金威厅和弥敦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6.47分。
3.(a)重选下列本公司董事(「董事」)(各为独立决议案):
(1)重选杨惠妍女士为执行董事;
(2)重选莫斌先生为执行董事;
(3)重选朱荣斌先生为执行董事;
(4)重选杨子莹女士为执行董事;
(5)重选石礼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重选唐汇栋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重选梅文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b)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下文(c)段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者)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任何未发行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需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者)内作出或授出将需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须发行本公司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董事将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或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20%(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少数目之本公司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惟依据(i)供股(按下文所界定者);或(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购股权计划或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指承受人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股份权利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授予的购股权而作出的股份发行;或(iii)任何旨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发行及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权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的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或(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有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顾及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取消或其他安排)。」
6.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者)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惟须符合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者)根据(a)段的批准获授权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少数目之本公司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须受此为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的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7.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之通告第5项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召开大会之通告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任何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将董事依据此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中,加入本公司依据召开大会之通告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权力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数目,惟扩大之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若本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少数目之本公司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之10%。」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身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表其本人,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必须连同经授权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本公司将於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至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确认股东身份是否有权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所有获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本公司将於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至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名册之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获股东於大会通过後,所建议之末期股息将派发予於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当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为确保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获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6.有关本通告所载的第3项及第5项至第7项而言,一份载有重选董事及发行股份及回购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详情的通函,将於2016年4月14日寄予本公司股东。於大会上须予重选的董事之履历详情,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