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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附有特定履行契诺的融资协议之补充

2015-12-07 18:01: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本公司提供总额8亿美元贷款之融资协议(「该公告」)。除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用之相同涵义。

於2015年12月7日,本公司与融资代理人订立融资协议之补充,据此(其中包括),贷款金额已由8亿美元增至9.75亿美元。

特定履行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已承诺确保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各自须直接或间接(i)单独或共同维持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ii))合共维持为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的实益拥有人;及(iii))保持对本公司的控制。就本段而言,「控制」指有权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无论透过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权或以合约或其他方式。

根据融资协议,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定义见融资协议)。倘发生违约事件且违约事件存续,则融资代理人可能,且必须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倘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如此指示):(a))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诺(定义见融资协议);及╱或(b))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未偿还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付;及╱或(c)融资代理人按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的指示,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未偿还其他款项须按要求偿付。

只要引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指义务之情况仍然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随後的中期报告及年报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