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兹提述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有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发行人」)有关建议向合资格投资者分批发行上限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的国内公司债券(「国内债券」)的公告及日期为2015年8月2日有关发行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的首批国内债券的公告。
发行人计划於2015年第三季度发行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0元的第二期国内债券(「第二期国内债券」)(「建议发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委任为建议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第二期国内债券将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有关发行人及首批国内债券之相关文件将於2015年8月10日刊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股东及投资者谨请注意,该等文件乃按照中国的规定编制,并仅限於发行人,而该等文件所载的资料仅占本集团营运的一小部分,并无提供有关本集团营运或状况的完整情况。
第二期国内债券的票面利率将透过入标定价方式厘定,并须视乎市场情况及投资者兴趣而定。本公司将适时就发行第二期国内债券的详细安排另行刊发公告。建议发行的所得款项预期用作本集团若干现有债务重新募集资金及一般营运资本用途。
由於建议发行未必能落实,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应持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