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5年7月31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多家金融机构(作为原贷款人)就一项港元及美元双币四年期相当於8亿美元的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签署融资协议,其中包含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义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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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於2015年7月31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为原贷款人(「原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代理人(「融资代理人」))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原贷款人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项港元及美元双币相当於8亿美元的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为期四年。根据融资协议取得的贷款须由本公司用作(i)首先,偿还及╱或预付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欠的本公司发行於2015年8月11日到期之10.50%优先票据所产生之本金及应付利息总额;及(ii)其後,其一般企业用途(包括偿还及╱或预付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所欠的任何财务负债)。
特定履行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已承诺确保杨惠妍女士及杨国强先生各自须直接或间接(i)单独或共同维持为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实益拥有人;(ii)合共维持为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的实益拥有人;及(iii)保持对本公司的控制。就本段而言,「控制」指有权决定本公司的管理及政策,不论透过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权、透过合约或其他方式。
根据融资协议,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定义见融资协议)。倘发生违约事件并在持续当中,融资代理人可能,且必须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倘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如此指示):(a)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诺(定义见融资协议);及╱或(b)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尚欠的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付;及╱或(c)融资代理人按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的指示,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应计或尚欠的其他款项须按要求偿付。
只要引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指义务之情况仍然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随後的中期报告及年报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