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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董事资料之变更

2014-11-14 17:24: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

诚如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 2014年4月10日刊发的2013年年报中披露,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石礼谦先生曾任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泰山」)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直至2014年2月26日)。泰山为一家在百慕达注册成立并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192)。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获悉泰山於2014年11月6日刊发的公告(「泰山公告」)。根据泰山公告:(i)百慕达高等法院(「百慕达法院」)已於2014年11月5日批准泰山与其计划债权人之间一项债务偿还安排的建议计划(「该计划」);及(ii)根据百慕达《公司法1981》第99条,该计划於2014年11月5日在百慕达法院颁令副本送达百慕达公司注册处时即开始生效,对所有计划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泰山於其2013年11月25日所发出的公告内载有该计划之条款。

根据泰山於2014年9月22日刊发的2014年中期报告:泰山及其附属公司(i)「为亚太地区(尤其是中国)之石化产品之物流、运输、分销及海运服务供应商」;及(ii)「为一间多功能船舶维修及造船厂(其为亚洲最大之同类造船厂之一)提供管理服务」。有关泰山业务(包括泰山的持续业务及终止业务)的进一步资料载於泰山2014 年中期报告第3 及第4 页。

除泰山公告及泰山刊发的其他相关的公告、通函和公开文件所载述的资料外,董事会并无其他有关上述事件的资料。本公司将会在适当的时候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