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
1. 吴建斌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2. 吴建斌先生获委任为本集团首席财务官,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3. 杨国安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及
4.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伍绮琴女士不再出任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之代理人,吴建斌先生获委任以填补伍绮琴女士之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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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之委任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吴建斌先生(「吴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吴先生,五十一岁,毕业於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原陕西财经学院),并於澳门科技大学分别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及博士学位。吴先生为高级会计师,并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吴先生於一九八四年加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一九八七年获派驻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二零零一年任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二零零二年任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并於二零零九年调任为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加入本集团之前,吴先生为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及副总经理及中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先生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九年获得多项奖项,包括由中国总会计师杂志社、中国CFO国际峰会分别於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颁发的「改革开放30年财务管理成就奖」及「建国60周年中国财务价值领军人物」。吴先生亦为第十一届陕西省政协委员。吴先生拥有三十年企业财务、会计、投资运营及信息化管理经验。
吴先生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不少於六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服务协议,吴先生有权收取基本年薪人民币5,000,000元及享有其他附加福利。此外,吴先生有权按董事会的绝对酌情权所定的数额获得年终管理花红。吴先生的薪酬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议,且乃参考彼於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酬金厘订政策以及现时市场情况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吴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以及彼於过去三年并无在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於本公布日期,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涵义,吴先生连同其联系人拥有3,000,000股本公司股份的直接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01%。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概无其他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有关委任吴先生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的事项。
董事会谨此对吴先生获委任表示欢迎。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杨国安先生(「杨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杨先生,五十二岁,於一九九零年获得密歇根大学(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博士学位及於一九八六年获得香港大学商学院管理硕士学位。杨先生现为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兼职教授,曾为飞利浦人力资源管理教席教授及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杨先生亦为CEO学习联盟创办人。杨先生曾担任宏棋集团首席人力资源官,以及先後担任腾讯、阿里巴巴、台积电、玫琳凯、安泰人寿保险、TCL-汤姆逊等公司的高级顾问。杨先生被誉为世界华人杰出管理大师之一,先後在国内外出版《组织能力的杨三角》、《组织能力的突破》等八本书和二十多篇文章。被美国《经济视野》杂志评为全球「高层经理培训大师」之一。被中国《智财杂志》颁赠「年度人力资源风云人物」和「年度杰出贡献奖」。另外,彼还担任由翰威特公司与《亚洲华尔街日报》和《远东经济评论》联合主办的「亚洲最佳雇主」活动的亚太地区评委主席。
杨先生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函件,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根据委任函件,杨先生将收取年度袍金人民币240,000元,该袍金乃参考彼於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酬金厘订政策以及现时市场情况而厘定,并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股东授权。除此之外,杨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杨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以及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涵义,彼概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并且彼於过去三年并无在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概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有关委任杨先生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的事项。
董事会谨此对杨先生获委任表示欢迎。
首席财务官之委任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就关於本集团之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离任作出之自愿性公告。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吴先生获委任为首席财务官,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之代理人之变更
董事会同时宣布,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委任吴先生代替伍绮琴女士作为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之本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代表本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