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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持续关连交易

2013-12-13 21:23:00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及2012年10月31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博意设计院公司根据现有设计服务协议,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预期本集团将不时持续进行与现有设计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性质相近的交易。

於2013年12月13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订立设计服务补充协议,据此,博意设计院公司同意向本集团持续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涵义

博意设计院公司由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杨女士拥有52%,故其为杨女士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博意设计院公司的余下48%股权则由杨贰珠先生、苏汝波先生、区学铭先生和张耀垣先生分别拥有12%、12%、12%及12%。杨贰珠先生、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为执行董事,而张耀垣先生生则为前执行董事,其已於2013年12月13日辞任本公司的董事职务。

由於设计服务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不超过5%,因此,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有关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对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布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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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持续关连交易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及2012年10月31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博意设计院公司根据现有设计服务协议,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预期本集团将不时持续进行与现有设计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性质相近的交易。

设计服务补充协议

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顺德碧桂园公司;及

(2) 博意设计院公司

年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期三年

标的: 博意设计院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

价格: 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价格须经参考市价後厘定,同时不得逊於其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且须在相关各方确认各设计项目服务费用的金额後10个工作日内结算。

除延长现有设计服务协议的年期及下文载列年度上限的修订外,现有设计服务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文维持不变。

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13年10月31日止十个月,根据现有设计服务协议,本集团就博意设计院公司所提供的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而向其支付的实际费用如下: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截至2013年10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个月

人民币255.2百万元 人民币395.9百万元 人民币525.1百万元

(相当於约324.1百万港元) (相当於约502.8百万港元) (相当於约666.9百万港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本集团就博意设计院公司所提供的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而向其支付费用的建议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人民币1,500百万元 人民币1,800百万元 人民币2,000百万元

(相当於约1,905百万港元) (相当於约2,286百万港元) (相当於约2,540百万港元)

上述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乃经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厘定:(i)本集团於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13年10月31日止十个月向博意设计院公司已支付的费用金额、(ii)博意设计院公司将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所涉及的估计建筑面积及(iii)博意设计院公司就物业所需服务按每平方米应收的估计服务费用金额。

主要业务及该等交易的理由

本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子公司(包括顺德碧桂园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於中国进行物业开发,包括物业开发、建造、装修、物业管理及酒店经营。

博意设计院公司是一家为物业开发项目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的公司,其长期为本集团提供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董事会认为,鉴於博意设计院公司与本集团长期稳定、顺畅及高效的工作关系,故委聘博意设计院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及参与本集团各物业开发项目的早期工作将更为有效地加快开发流程,且将令本集团获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博意设计院公司由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杨女士拥有52%,故其为杨女士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博意设计院公司的余下48%股权则由杨贰珠先生、苏汝波先生、区学铭先生和张耀垣先生分别拥有12%、12%、12%及12%。杨贰珠先生、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为执行董事而张耀垣先生生则为前执行董事,其已於2013年12月13日辞任本公司的董事职务。

由於设计服务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不超过5%,因此,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有关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对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布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监於(i)杨女士、杨贰珠先生、苏汝波先生及区学铭先生全部为博意设计院公司之股东及(ii)杨国强先生、杨志成先生及杨永潮先生(全部为执行董事)均为杨女士的联系人且於各项设计服务补充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彼等已於有关批准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董事会议决议中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设计服务补充协议」指於2013年12月13日由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订立的补充协议,据此,现有设计服务协议获进一步延长,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期三年

「董事」指本公司的董事

「博意设计院公司」指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前称佛山市顺德区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於1997年6月12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杨女士的联系人,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现有设计服务协议」指顺德碧桂园公司与博意设计院公司於2007年3月27日订立的协议(经日期为2008年6月20日、2010年12月17日及2012年10月31日的协议所修订及补充),内容涉及博意设计院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勘察劳务、物业设计及室内设计服务,直至2013年12月31日为止

「建筑面积」指建筑面积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上市规则所界定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本公司任何子公司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概无关连的公司或个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杨女士」指杨惠妍女士,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顺德碧桂园公司」指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於1997年4月2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於2006年6月21日转为全外资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中国公司实体的英文名称为其中文名称的翻译,乃仅供参考。若任何中国公司实体的中文名称与其英文翻译有不一致之处,则以中文名称为准。

除本公布另有说明外,仅为方便说明,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27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币金额已经或可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