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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董事资料之变更

2013-11-11 19:42:00

继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就有关泰山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泰山」)接获於百慕达Supreme Court提出之呈请的公告後,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获悉泰山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刊发的公告(「泰山公告」)。根据泰山公告,百慕达法院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百慕达时间)颁令委任Garth Calow先生及Allison Tomb女士(均属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泰山的共同临时清盘人。泰山公告亦披露了与该委任有关之其他事宜,包括共同临时清盘人拥有的权力。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石礼谦先生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为泰山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据其理解,共同临时清盘人之委任是与KTL Camden Inc.(「Camden」)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百慕达时间)向百慕达法院提出的申请有关。与该项申请相关,Camden指称泰山的附属公司Titan Storage Limited未有按照光船租赁合同向Camden支付若干租赁费用,而根据泰山所发出以Camden为受益人的担保契约,泰山应支付该等租赁费用及利息共约6,853,032美元(截至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除泰山公告及泰山刊发的其他相关公告、通函和公开文件所载述的资料外,本公司董事会并无其他有关上述事件的资料。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本公司将会在适当的时候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