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
及
(2)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退任
(1)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个别董事下称「董事」)欣然
宣佈,为(i)使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符合最
新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附录三之修订(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ii)作出其他
相应及内务修订,董事会建议于本公司即将于2023年5月23日举行的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个别股东下称「股东」)以特
别决议案方式批准修订组织章程细则,方式为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
程细则(「新订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组织章程细则。
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带来的主要变动概要载列如下:
1. 删除「营业日」及「完整营业日」的释义并更新「法例」、「电子通讯」及「上市规
则」的释义,以使新订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文与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上市
规则保持一致,并对相关细则作出相应变动;
2. 删除有关本公司并非透过市场或竞价方式购买可赎回股份的条文;
3. 阐明于任何年度(i)暂停查阅股东名册及(ii)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各
相关期间,可在该年度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后延长,惟有关期间将不
得于任何年度合计延长超过60日;
4. 规定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在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
月内举行;
5. 阐明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按一股一票基
础)十分一的一名或以上股东,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
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或
决议案;
6. 阐明股东周年大会须以不少于21个完整日的通告召开,而其他股东大会则
须以不少于14个完整日的通告召开;
7. 规定就各方面而言,两名有权表决并亲自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包括以电子
方式出席)的股东,或(仅就法定人数而言)由结算所委任作为授权代表或受
委代表的两名人士即组成法定人数;
8. 规定股东大会主席若拟利用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而未能参与股东大会,
则按照相关细则所釐定之另一人士将以主席身份主持会议,直至大会原主
席能够利用电子设备参与有关股东大会;
9. 明确允许股东有权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表决,惟上市规则订明审议某
事宜时股东须放弃投票的情况则除外;
10.规定董事会为填补临时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会成员而委任的董事应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11.规定倘个别持有总投票权不少于3%的一名股东拟提名一名人士参选董事,该意向的通知以及该名获提名人士签署表明其参选意向的通知须于股东大会举行选举日期前至少14日而非7日提交至本公司;
12.根据上市规则第13.44条阐明董事仍合资格就批准其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拥有重大利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任何董事会决议案投票(并计入法定人数)的例外情况;
13.移除在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同时,向各有权收取有关文件的人士寄发董事会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印刷本的规定;
14.规定核数师的委任、酬金及罢免须由普通决议案通过;
15.规定获董事委任以填补任何临时空缺的一名核数师的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须由股东委任,而有关酬金将由股东根据相关细则釐定;
16.规定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书写、机印或电子方式签署;
17.阐明董事会提交本公司清盘呈请之权力须经股东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18.加入条文,规定除董事另有决定者,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12月31日;及
19.作出其他内务修订,包括对组织章程细则作出与上述修订一致的相应修订。
建议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
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采纳新订组织章程细则对组织章程细
则带来的建议修订详情连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
予股东。
(2)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退任
董事会亦公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洪燕先生(「黄先生」)已告知本公司由
于其他工作承担,彼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其于本公司担任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职务,并因此亦退任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
委员会成员。
黄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不合,亦概无与彼退任有关而须知会本
公司证券持有人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事项。
董事会谨此感谢黄先生于任职期间对本公司所作的宝贵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