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联合公告致债权人通知有关要约人建议吸收合併本公司

2022-05-05 00:00:00

兹提述(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合併协议及合併;(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执行人员申请推翻若干「一致行动」推定的结果;(i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iv)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v)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合併的月度进展情况;(v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达成前提条件;(vii)综合文件(「综合文件」)、临时股东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及要约人与本公司就寄发综合文件联合刊发之公告(各自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vi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之特别安排;(ix)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结果及达成所有生效条件;及(x)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实施合併及自愿撤销H股上市地位。除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致债权人通知

要约人及本公司宣佈,要约人及本公司已分别根据中国公司法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就合併通知彼等各自的债权人(倘适用)并在文汇报刊登公告。根据中国公司法,债权人可于接到债权人通知后的30日内或刊发债权人公告后的45日内(以最后日期为准)要求要约人及本公司偿清彼等各自的债务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