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涉及出售大洋(海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主要交易,(ii)本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迟发与主要交易有关的通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延迟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载有该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以下简称“通函”)须于公告发布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如延迟公告所披露,联交所批准本公司获豁免,条件是本公司将于2020年6月22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最后定稿(其中包括)(i)上市规则第5章之物业估值报告;(ii)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及(iii)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表及负债表,以纳入通函内,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进一步延长寄发通函之日期至2020年8月14日或之前。
于2020年6月22日,联交所批准本公司获进一步豁免,条件是本公司将于2020年8月14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