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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之通函

2020-05-15 00:00:00

兹提述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发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涉及出售大洋(海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主要交易。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载有该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以下简称「通函」)须于公告发佈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最后定稿(其中包括)物业估值报告;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及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声明及债项声明,以纳入通函内,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延长寄发通函之日期至2020年6月22日或之前。

于2020年5月13日,联交所批准本公司获豁免,条件是本公司将于2020年6月22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