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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出售目标公司100%股权

2020-05-12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以现金购买出售权益,即目标公司 100%股权及销售贷款,代价为人民币 66,961,600 元(相当于约73,657,760 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比率均低于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深知及尽悉,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本公司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本公司拟就出售事项取得Lyton Maison Limited(持有436,540,400股拥有投票 权的股份(相当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871,178,000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约50.11%)的控股股东)的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纳Lyton MaisonLimited的有关书面批准,代替就批准出售事项举行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该协议的详情; (ii)有关该等物业的物业估值报告(iii)本集团的财务资料及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尽快寄发予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由于该协议及出售事项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得书面批准,本公司须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2020年6月1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载(其中包括)该协议的进一步详情的通函。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编制将载入通函的有关财务及其他资料所需时间,本公司可能无法于该期间内寄发通函,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并于适当时候另行公告预期寄发通函的日期。

由于出售事项受多项先决条件所规限及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