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委任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

2020-01-21 00:00:00

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刘钢先生(「刘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

刘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刘钢先生,48岁,毕业于西安市艺术学校,刘先生自2000年涉足房地产行业,曾创办北京华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这段期间刘先生参与项目包括亚运村观巢、亚运村慧景园(现盘古大观)等。除地产开发外,刘先生还参与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创办了北京长鸿和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包括对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投资以及对保行天下等互联网企业的投资。

刘先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与本公司订立正式委任函。刘先生的任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开始,为期一年。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刘先生将仅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于会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且彼亦须轮值退任及接受重选。刘先生有权收取月薪10,000港元,由董事会经参考彼于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后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刘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係;及(iii)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上市公众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

于本公告日期,刘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两者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刘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委任的其他资料为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需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刘先生亦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独立性。

于委任刘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后,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1条之规定。

本公司谨此热烈欢迎刘先生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