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及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发出的有关签订合作协议之主要交易(统称为“公告”)及(ii)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发出的有关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的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出的有关大洋同创与中科新兴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签订有关合作项下甲方行使退出权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于签订补充协议,合资公司的成立不再构成重大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