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i)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及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发出的有关签订合作协议之主要交易(统称为“公告”)及(ii)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发出的有关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的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大洋同创与中科新兴就公告所披露的合作协议签订有关拟议成立合资公司的补充协议。
订立补充协定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如甲方行使甲方退出权,且甲方退出权不再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则大洋同创不再有义务购买甲方持有的任何股权。
在此情况下,由于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协议(连同补充协议)及建议成立合资公司仅构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本公司将不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成立合资公司分别发出股东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