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之公告和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交易及(ii)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和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发的延迟寄发通函公告(统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公告所载,除其他事项外,(i)载有《合作协定》的进一步详情;以及(ii)《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资讯之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发送给股东。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确定某些资料以纳入该通函,预计该通函的发出日期将进一步推延至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