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关出售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根据上市规则,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概无股东须於本公司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本公司拟就出售事项取得Lyton Maison Limited(持有436,540,4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0.11%)的控股股东)的书面批准。因此,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如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准许)。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 (a)条,由於出售事项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以股东书面批准之方式获批准,本公司须於刊发该公告後15个营业日内(即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通函内容,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 (a)条(「豁免」)且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有关豁免,前提为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或之前寄发通函。倘本公司状况出现变化,联交所可能会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