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卖方与买方订立物业包销代理合同,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向卖方包销购买该等物业,代价为约人民币239,800,000元(相当於约292,600,000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比率均低於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深知及尽悉,概无股东於出售事项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本公司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本公司拟就出售事项取得LytonMaison Limited(持有436,540,400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相当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871,178,000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约50.11%)的控股股东)的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纳Lyton Maison Limited的有关书面批准,代替就批准出售事项举行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物业包销代理合同详情,(ii)该等物业之估值报告,(i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及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出售事项受多项先决条件所规限及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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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卖方与买方订立物业包销代理合同,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向卖方包销购买该等物业,代价为约人民币239,800,000元(相当於约292,600,000港元)。
物业包销代理合同
下文载列物业包销代理合同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买方: 海南泛海颐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主要於中国从事物业经纪服务
卖方: 大洋(海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酒店及医疗保健服务业务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标的事项
根据物业包销代理合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向卖方包销购买该等物业及买方将拥有出售及分销该等物业之独家权利。该等物业位於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包括两幢酒店建筑内合共86间客房,总建筑面积为约7,494.74平方米。
代价及付款条款
买方应於物业包销代理合同日期起十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支付可退还按金人民币5,000,000元(「按金」)。代价为约人民币239,800,000元(相当於约292,600,000港元),其乃根据单位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32,000元计算。单位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32,000元乃由卖方与买方参考(其中包括)周边地区与该等物业类似之物业之现行市价经公平磋商後厘定。为免生疑,倘买方可按高於每平方米人民币32,000元之价格出售该等物业,买方将有权收取因较高售价产生之额外所得款项。
除非卖方与买方透过订立补充协议而另行协定,代价应由买方按以下方式以现金支付予卖方:
(i) 30%代价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予卖方(「第一阶段付款」);
(ii) 50%代价(减第一阶段付款)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予卖方(「第二阶段付款」);
(iii) 70%代价(减第一阶段付款及第二阶段付款之和)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予卖方;及
(iv) 余下30%代价将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支付予卖方。
买方有责任根据上述付款计划向卖方作出付款,而不论该等物业之销售业绩。於卖方收到上述各阶段付款後十个营业日内,卖方应将按比例向买方退还按金。
先决条件
物业包销代理合同须待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取得股东就物业包销代理合同作出之批准後方可作实。
终止
除物业包销代理合同可能另有规定外,倘任何一方於未取得同意之情况下予以终止,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作出赔偿。倘卖方在未取得同意之情况下终止物业包销代理合同,卖方有责任就销售及分销该等物业直接产生之所有成本向买方作出赔偿并於有关终止後十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倘买方在未取得同意之情况下终止物业包销代理合同,买方有责任於有关终止後十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30,000,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此乃可由余下按金抵销。
其他主要条款
买方不得向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出售该等物业。
有关该等物业之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收购位於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四幢酒店建筑(合共194间客房,总建筑面积为约16,627.23平方米),以将其发展为高端医疗养生度假村。该等物业(出售事项之标的资产)包括该四幢酒店建筑其中两幢(即该四幢酒店建筑中之第一幢及第三幢)之合共86间客房,总建筑面积为约7,494.74平方米。於本公告日期,并无承诺及订立有关该等物业之租赁协议且该等物业并无开始营运。因此,直至本公告日期,该等物业并无产生收入。根据本集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该等物业之账面值为约人民币155,900,000元。
本集团已於二零一六年取得本金额为人民币238,000,000元之有抵押银行借款以为收购四幢酒店建筑提供资金。银行借款乃以四幢酒店建筑之第一法定押记作抵押,按固定年利率7.8%计息并应於二零一八年九月至二零二三年九月偿还。於本公告日期,有抵押银行借款项下之未偿还本金额为约人民币238,000,000元。卖方将联络银行并安排提早偿还银行借款及提早解除该等物业作为抵押。
进行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设计及制造矽胶输入装置,主要用於消费电子装置、电脑与笔记型电脑按键、手机及汽车周边产品。
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於向独立第三方收购位於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四幢酒店建筑後进军中国医疗保健及酒店服务业务。截至本公告日期,该等建筑中之两幢处於营运当中而余下两幢(即该等物业)尚未开始营运。鉴於该等物业尚未开始营运及因而并无产生任何收入,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益并符合其利益,原因不仅为预期本集团可变现出售其无收入贡献资产之收益,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亦可用於进一步发展及扩展本集团的矽胶业务及任何进一步业务策略。本集团於近期透过发掘其他类别矽胶产品(如本集团已於近期开发之矽胶护肤产品新品牌)新市场觅得拓阔其产品组合之方式以保持其竞争优势。因此,部份所得款项净额将用於为发展该等新矽胶产品提供资金,预期其将长期为股东产生额外价值。
除上文所述者外,亦预期出售事项将令本集团每年节省约人民币20,000,000元予该等物业有关之利息成本、维护成本及折旧成本。
经计及上述因素,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乃本集团变现可观资本收益及产生额外现金流量以扩展其业务及减少其整体债务之良机。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物业包销代理合同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物业包销代理合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本集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该等物业之账面值为约人民币155,900,000元。估计本集团将变现出售事项之未经审核收益约人民币45,000,000元。出售事项产生之是次估计收益已计及有关出售事项之潜在税务影响。
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已扣除有关出售事项之专业费用及潜在税务影响)估计为约人民币199,700,000元。诚如上文所述,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取得有抵押银行借款用於收购位於中国之四幢酒店建筑。本公司拟应用75%所得款项净额(约人民币149,800,000元)部份偿还该银行借款及余下25%(约人民币49,900,000元)用作额外营运资金以促进完成发展新矽胶产品。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所有适用比率均低於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深知及尽悉,概无股东於出售事项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本公司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本公司拟就出售事项取得Lyton MaisonLimi t e d( 持有4 3 6 , 5 4 0 , 4 0 0 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 相当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871,178,000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约50.11%)的控股股东)的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可接纳Lyton Maison Limited的有关书面批准,代替就批准出售事项举行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物业包销代理合同详情,(ii)该等物业之估值报告,(i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及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出售事项受多项先决条件所规限及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办理一般业务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百分比率」及「附属公司」指各自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代价」指根据物业包销代理合同进行出售事项之总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卖方根据物业包销代理合同向买方出售该等物业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等物业」指位於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龙溪路第一幢及第三幢建筑之合共86间客房,总建筑面积为约7,494.74平方米
「物业包销代理合同」指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就出售事项订立之有条件协议
「买方」指海南泛海颐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平方米」指平方米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大洋(海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