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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集团委任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

2017-11-15 12:11:00

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胡德光先生(「胡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胡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胡德光先生,52岁,持有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普通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员及公会会员以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於审计核证及合规方面拥有逾20年的丰富经验。目前,胡先生自二零一一年九月起一直为一间企业顾问公司的行政总裁、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起一直为一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及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起一直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江山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5)之非执行董事。

胡先生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与本公司订立正式委任函。胡先生的任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开始,为期一年。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胡先生将仅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将於会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且彼亦须轮值退任及接受重选。胡先生有权收取月薪10,000港元,由董事会经参考彼之背景、经验、於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胡先生(i)并无於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及(iii)於过去三年并无出任上市公众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

於本公告日期,胡先生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两者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胡先生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委任的其他资料为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 (2) (h)至13.51 (2) (v)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需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胡先生亦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独立性。

董事会亦欣然宣布,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胡先生已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主席。

於委任胡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後,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第3.10 (1)及3.21条之规定。然而,董事会仍注意到,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於上市规则第3.10A条之规定。本公司将物色合适委任人选,并预期将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於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前符合上述规定。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谨此热烈欢迎胡先生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