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位於中国的物业,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的公告(「该等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延迟公告所披露,预期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详情;(ii)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资产及负债表;(iii)有关目标物业估值的报告;及(i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通函」),将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载入通函的备考财务资料及营运资金充足声明,本公司已再次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 (a)条,以进一步将寄发通函延迟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或之前。联交所已同意向本公司授出上述豁免,条件为通函将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