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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集团主要交易收购物业

2016-06-21 06:25:00

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及本公司已同意收购目标物业之全部权益,总代价约为人民币357,488,000元(约相等於421,836,000港元)。

目标物业包括四幢酒店建筑,合共有194间客房,总建筑面积约为16,627.23平方米,位於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亚龙湾国家度假区。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股东批准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详情;(ii)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资产及负债表;(iii)有关目标物业估值的报告;及(i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於本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收购事项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故可能但不一定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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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订立意向书。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及本公司已同意收购目标物业的全部权益,总代价为人民币357,488,000元(约相等於421,836,000港元)。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所示。

买卖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买方);及

(2) 三亚虹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卖方)

卖方为一间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活动为物业开发。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将予收购的资产

目标物业的全部权益包括四幢酒店建筑,合共有194间客房,总建筑面积约为16,627.23平方米。

目标物业位於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亚龙湾国家度假区,为由酒店、会议中心、别墅、平房及其他配套设施组成的多用途休闲项目。

代价

收购事项的代价为约人民币357,488,000元(约相等於421,836,000港元),此乃根据目标物业单位成本每平方米人民币21,500元厘定。代价乃由本公司以现金并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 初步按金人民币20,000,000元(约相等於23,600,000港元)已由本公司於签立意向书後支付予卖方;

2. 人民币15,749,000元(约相等於18,584,000港元)应由本公司於签立买卖协议後10个营业日内支付;及

3. 结余人民币321,739,000元(约相等於379,652,000港元)应由本公司於签立买卖协议後45个营业日内支付。

总代价应根据将予取得的目标物业所有权证所载总建筑面积予以落实,且将相应调整。

代价乃本公司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其中包括)邻近地区类似於目标物业的物业当前市价及本公司委聘的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的初步估值报告後厘定。

董事认为代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资金来源

本公司将透过本集团的内部资源、银行借款及╱或股本或债务融资为收购事项提供资金。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作实:

(a) 目标物业尚未出租且未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订立任何租赁协议,且概无其他第三方己就目标物业的租赁提出任何索偿;

(b) 已取得有关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必要批准、许可、同意及授权(包括但不限於联交所及证监会的批准);

(c) 董事会及股东已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d) 卖方已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取得(倘必要)第三方发出的所有必需批准或授权确认书、豁免或同意;

(e) 卖方已履行买卖协议内「6.目标物业所有权转让」项下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i)卖方应允许本公司开展目标物业的装修及筹备工程并协助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取得所有批准; (ii)卖方应於买方悉数支付代价後5个营业日内交付目标物业及卖方保证将予交付的目标物业将满足买卖协议所载的交付条件;(iii)交付目标物业及其有关文件,以及所有权登记转让应基於房地产销售合同及中国法律法规作出,且任何由此产生之税项应由有关订约方承担;及(iv)订立房地产销售合同转让目标物业;

(f) 卖方作出的保证於完成日期在各重要方面仍为真实、准确及并无误导成分。条件第(e)及(f)项或可由买方豁免。

卖方将竭尽所能达成条件(d)、(e) 及(f)以及买方将竭尽所能达成条件(b)。

除条件第(b)项外,倘上述任何条件於完成日期或之前未获履行或获豁免,买方将无须完成收购事项。倘条件第(b)项於买卖协议签订後45个营业日内未获履行,则买卖协议将告失效且买方就收购事项向卖方作出之所有款项将予退回。

承诺、保证及弥偿保证

卖方已向买方作出惯常保证,包括但不限於买卖协议项下之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

买方亦已根据买卖协议向卖方作出惯常保证。

完成

完成将於(i)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定);(ii)就目标物业订立房地产销售合同;(iii)双方均信纳中国法律及法规项下之权利及义务;及(iv)取得目标物业的所有权证後作实。

违约事件

倘卖方延迟交付,则应就各逾期日向买方支付买方所付全部款项0.03%的补偿。

倘延迟交付超逾十个营业日,则买方可(i)要求立即交付目标物业外加各逾期日买方所付全部款项0.03%的补偿;或(ii)终止买卖协议,买方所付全部款项(不计利息)应退还予买方,另外卖方应支付补偿人民币20,000,000元(倘上述补偿不足以支付买方全部亏损,则卖方亦应负责所有余下亏损)。

倘买方延迟交付,则应就各逾期日向卖方支付未付代价0.03%的补偿。倘延迟交付超逾十个营业日,则卖方可(i)要求立即支付余下代价外加各逾期日的未付代价0.03%的补偿;或(ii)终止买卖协议,买方所付全部款项(不计利息)应退还予买方,另外买方应支付补偿人民币20,000,000元(倘上述补偿不足以支付卖方全部亏损,则买方亦应负责所有余下亏损)。

有关卖方的资料

卖方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目标物业的全部权益。卖方为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00207.HK)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则由中粮集团(中国首屈一指的农产品、多样化食品及服务的供应商)非全资拥有。中粮集团为四家其他香港上市公司, 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00506.HK)、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00606.HK)、蒙牛乳业(02319.HK)、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00906.HK),以及三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即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600737.SH)、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31.SZ)之控股股东。

进行可能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设计及制造矽胶输入装置,主要用於消费电子装置、电脑与笔记型电脑按键、手机及汽车周边产品。

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的综合文件,控股股东拟对本集团的营运及业务活动进行详尽审阅,为本集团的长远发展制定业务策略,并将为本集团探索其他商机,包括透过进入不同业务领域(如(但不限於)医疗及大健康产业)将本集团收入来源多元化。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为本集团提供了一个进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大健康产业的绝好投资良机。本公司计划将目标物业发展成为高端医疗养生度假村,提供一站式的、拥有世界级先进医疗技术的大健康相关服务。本公司亦计划将分时度假概念引入余下的酒店单位,将彼等以高端服务式公寓方式进行运营。其亦将利用相邻的国际展览中心筹办医疗相关的论坛及会议,以及举行会员社交活动。

董事会相信,收购事项符合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将对本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带来正面影响。此外,收购事项将提供机会使本集团进军三亚亚龙湾的房地产及旅游产业,亚龙湾有望继续发展成为一个旅游,尤其是医疗旅游的绝佳目的地。

由於若干新委任的董事在房地产投资及开发、医疗养生及休闲相关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故董事会认为该等董事将能为医疗养生度假村项目的营运作出贡献及积极地监督其营运。

董事会相信收购事项可拓阔本集团的业务范畴并将为本集团带来正面影响。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股东批准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 )买卖协议详情;( i i )本集团的未经审核备考资产及负债表;(iii)有关目标物业估值的报告;及(iv)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於本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一般事项

收购事项须待多项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故可能但不一定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买方拟根据买卖协议向卖方收购目标物业的全部权益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之间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的日子)

「中粮集团」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

「本公司」指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收购事项完成

「完成日期」指完成日期

「先决条件」指买卖协议所载的先决条件,详情载於本公告「先决条件」分节

「代价」指本公司就收购事项应付的总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意向书」指本公司与卖方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订立的意向书

「买方」指本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销售合同」指买方与卖方就目标物业各单位将予订立的销售合同,其将递交予中国政府机构以批准所有权转让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买卖协议」指买方及卖方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就收购事项订立的买卖协议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物业」指中国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龙溪路的第1、2、3及5幢建筑,由卖方全资拥有

「卖方」指三亚虹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中粮集团间接非全资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