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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集团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关於已发行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消息

2016-04-13 18:19:00

本公告由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之联合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由Lyton Maison Limited收购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以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代表Lyton Maison Limited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及注销其所有尚未行使的购股权(Lyton Maison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以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关於已发行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消息。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关於已发行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消息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之购股权(「购股权」),已於承授人(为本公司董事及一般员工)行使有关购股权所附带认购权时向彼等配发及发行合共998,000股股份。於998,000股股份中,本公司执行董事黄德威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志达先生分别认购其中560,000股及146,000股股份。余下股份由本公司一名一般员工认购。

继上述购股权获行使後,本公司共有784,728,000股已发行股份及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5,409,000股新股份之尚未行使购股权。除上述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之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本公司提醒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其中包括拥有或控制本公司或要约人任何类别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2之规定披露有关彼等於本公司之证券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内容有关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转载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包括持有「联系人」定义之类别(6)项下有关证券5%之股东)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之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 )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之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