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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集团联合公告寄发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

2016-04-06 19:20:00

TA YA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LYTON MAISON LIMITED 大 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1)

联合公告

寄发有关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代表

LYTON MAISON LIMITED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

以收购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所有已发行股份

及注销其所有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LYTON MAISON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

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

综合要约文件连同接纳表格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星期三 )寄发予合资格股东 及 合 资 格 购 股 权 持 有 人 。 要 约 将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六 日( 星 期 三 )起 可 供 接纳,而接纳要约的最後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 )下午四时正( 倘延期,将根据收购守则作出)。预期时间表载列於本联合公告下文。

合资格股东及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在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请务必细阅综合要约文件及接纳表格,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以及有关本集团的其他资料。

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及╱或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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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i)本公司与要约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购股协议及要约;及(ii)本公司与要约人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的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要约文件」)。除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要约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寄发综合要约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载有( 其中包括 )(i)有关要约之预期时间表;(ii)董事会函件;(iii)海通国际证券函件;(iv)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函件;及(v)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函件之综合要约文件,已连同接纳表格一并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星期三 )寄 发 予 合 资格 股 东 及 合 资 格 购 股 权持 有 人 。 要 约 将 於 二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六 日( 星 期三 )起可供接纳,而接纳要约的最後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倘延期,将根据收购守则作出)。

预期时间表

下文所载的预期时间表仅属指示性质,可能有所变动。进一步公告将於适当时候另 行 发 表 。 除 另 有 指 明 者 外 , 所 提 述 的 所 有 日 期 及 时 间 均 指 香 港 本 地 日 期 及 时间。

二零一六年

寄发综合要约文件及随附的接纳表格的

日期及要约开始日期( 附注1). . . . . . . . . . 四月六日( 星期三)

接纳要约的最後日期及时间( 附注2、3及4). . . . .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正

截止日期( 附注2及3).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

在联交所网站登载要约结果的公告( 附注2). . . . .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七时正或之前

就根据要约接获的有效接纳书寄发应付

股款的最後日期( 附注3及4). . . . . . . . . . 五月九日( 星期一)

附注:

1. 要约在各方面属无条件,并於综合要约文件寄送日期作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 星期三 )起直至截止日期止可供接纳。要约一经接纳概不得撤销,亦不可撤回,惟综合要约文件附录一「撤回权利」一节所载的情况除外。

2. 根据收购守则,要约初步须於寄发综合要约文件日期後可供接纳最少21日。接纳要约的最後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如要约延长,将会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下午七时正前将会透过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列 明 要 约 是 否 已 经 修 订 或 延 长 。 倘 要 约 人 决 定 延 长 要 约 , 而 公 告 内 并 无 列 明 下 一 个 截 止 日期,则会於经延长的要约截止前以向并无接纳要约的合资格股东及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发出最少14个历日的书面通知,并将就此刊发公告。

3. 倘(i)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ii)「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a) 於接纳要约的最後日期及就根据要约就有效接纳书寄发应付股款的最後日期正午十二时前任何本地时间於香港生效,但於正午十二时後取消,则接纳要约及寄发股款的最後时间将仍为同一营业日下午四时正;或

(b) 於接纳要约的最後日期及就根据要约就有效接纳书寄发应付股款的最後日期正午十二时至下午四时正间任何本地时间於香港生效,则接纳要约及寄发股款的最後时间将改为下一营业日下午四时正。

4.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0.2注释1,就根据要约交回的要约股份及购股权应付的现金代价( 如为就所交回的股份支付的款项,则为扣除卖方从价印花税後 )的股款,将尽快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接纳股份要约的合资格股东及接纳购股权要约的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惟无论如何须於过户处接获接纳股份要约的合资格股东所交回的已填妥接纳表格及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接获接纳购股权要约的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所交回的已填妥接纳表格当日起计七个营业日内支付。

5. 联交所已表示,倘於要约结束时,公众持股量低於适用於本公司的最低指定百分比( 即已发行股份之25%),或倘联交所相信:(i)股份买卖存在或可能存在虚假市场;或(ii)股份并无足够公众持股量以维持有秩序的市场,则其将会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股份买卖。

重要事项

合资格股东及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在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请务必细阅综合要约文件及接纳表格,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以及有关本集团的其他资料。

合资格股东、合资格购股权持有人及╱或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