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之联合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由Lyton Maison Limited收购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以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代表Lyton Maison Limited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大洋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已 发 行 股 份 及 注 销 其 所 有 尚 未 行 使 的 购 股 权( L yt o nMaison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关於已发行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消息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之购股权(「购股权」),已於承授人( 为本公司董事及一般员工 )行使有关购股权所附带认购权时向彼等配发及发行合共2,754,000股股份。於2,754,000股股份中,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吴意诚先生认购其中合共705,000股股份、本公司执行董事黄德良先生认购其中860,000股股份,而吴意诚先生之胞弟吴添涛先生认购其中355,000股股份。余下股份由本公司一般员工认购。
继上述购股权获行使後,本公司共有782,870,000股已发行股份及赋予其持有人权利认购7,267,000股新股份之尚未行使购股权。除上述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之有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本公司提醒联系人( 定义见收购守则,其中包括拥有或控制本公司或要约人任何类别有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5 %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2之规定披露有关彼等於本公司之证券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 内容有关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转载如下:
「 代 客 买 卖 有 关 证 券的 股 票 经 纪 、 银 行 及 其他 人 , 都 负 有 一 般 责 任在 他 们 能 力 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 包括持有「联系人」定义之类别(6)项下有关证券5 %之股东 )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 些 责 任 。 直 接 与 投 资 者 进 行 交 易 的 自 营 买 卖 商 及 交 易 商 应 同 样 地 在 适 当 情 况下 , 促 请 投资 者 注 意 收 购 守 则 之 有关 规 则 。 但 假 如 在 任何 7 日 的 期间 内 , 代 客 进行的任 何有关证 券的交易 的总值( 扣除 印花税和 经纪佣金 )少於 100万港元, 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 於 执 行 人 员( 定 义 见 收 购 守 则 )就 交 易 进 行 的 查 讯 , 中 介 人 必 须 给 予 合 作 。 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 定义见收购守则 )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股 东 、 购 股 权 持 有 人 及 本 公 司 之 有 意 投 资 者 於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时 , 务 请 审 慎 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