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2) (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控股股东与潜在买方就可能进行的交易订立谅解备忘录。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有关最新消息,诚如控股股东所示,潜在买方仍在就本公司进行尽职审查工作,而谅解备忘录订约方亦需要更多时间磋商正式协议条款。因此,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後),谅解备忘录订约方已就谅解备忘录订立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谅解备忘录」),将独家期间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经延长独家期间」)。
此外,根据补充谅解备忘录,作为潜在买方向控股股东额外支付现金50,000,000港元(「额外诚意金」)的代价,潜在买方获得独家权利,可於经延长独家期间内与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的交易进行磋商。为免存疑,额外诚意金无论如何不予退回,惟倘得以订立正式协议,额外诚意金(连同该公告所披露诚意金15,000,000港元)将用以支付根据正式协议买卖拟定销售权益的其中部分代价。
除上述者外,谅解备忘录的所有其他条款均维持不变,而订约方於谅解备忘录项下的所有有关责任及承诺仍将全面生效及有效,且就明确表明事项而言,对订约方具约束力。
目前无法保证可能进行的交易将落实进行或最终将会完成。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可能进行的交易的条款仍有待控股股东及潜在买方作进一步磋商,而可能进行的交易须待目前正订立的正式协议订立及当中所订明达致完成的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视情况而定)获豁免)後,方告完成。可能进行的交易及可能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可能全面收购要约可能但不一定会落实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而倘彼等对自身的情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本身的专业顾问。
有关已发行有关证券数目的最新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获授购股权(「购股权」)的一名承授人(为本公司普通员工)已行使有关购股权所附带认购权,并获配发及发行合共36,000股股份。
此外,根据授出若干购股权的条件,赋予其承授人权利认购合共46,000股股份的共46,000份购股权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失效。
继上述购股权获行使及失效後,本公司共有780,116,000股已发行股份,以及可供其持有人认购10,021,000股新股份的尚未行使购股权。除上述者外,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译4)。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谨此提醒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其中包括於本公司或要约人的任何类别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拥有或控制5%或以上权益的任何人士),彼等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就买卖本公司证券作出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内容有关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转载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包括持有「联系人」定义之类别(6)项下有关证券5%之股东)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之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股份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发表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