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参阅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授予购股权公告」(该「公告」)所述有关「购股权的有效期」。除另有指明外,该公告已界定的词语在本澄清公告中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以下「购股权的期效期」:
购股权的有效期:该购股权可於2011 年7月11日 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内行使,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10日则不可行使超过50%已被接纳之购股权
上述澄清并不影响该公告所载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