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公布内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刊发的售股章程(「售股章程」)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本公布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股份的邀请或要约。有意投资者於 决定是否投资於所提呈股份之前,应阅读售股章程所载有关下文所述国际配售及公开 发售的详细资料。 本公布并非於美国出售证券的要约。除非证券已根据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或获 豁免注册,否则不得於美国发售或出售。本公司证券概不会且目前不拟於美国公开发 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 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 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就国际发售而言,嘉诚亚洲有限公司作为稳定价格经办人或代其行动的任何人士可代 表包销商超额分配股份或进行任何其他交易(包括借股安排),以於递交公开发售申 请截止日期起计一段有限期间内将股份市价稳定或维持在高於在公开市场应有的水平 。然而,嘉诚亚洲有限公司或代其行动的任何人士并无责任进行任何该等稳定价格活 动。在市场购买股份须遵照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进行,包括香港法例第571章证 券及期货条例项下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且一经展开将由嘉诚亚洲有限公司 全权酌情进行,并可随时终止。该等稳定价格活动须在递交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起 计30日内结束。稳定价格措施详情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如何规管的详情载於售股章 程。根据国际配售提呈发售的股份数目或会因本公司将授予全球协调人的超额配股权 获行使,而增加最多但不超过合共30,000,000股额外股份。全球协调人可於递交公开 发售申请截止日期起计30日内代表配售包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要求本公司发行及配 发最多合共30,000,000股股份,以补足国际配售的超额分配。倘超额配股权获行使, 本公司将会发表相应报章公布。 TA YA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国际发售 国际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 : 200,000,000股股份(视乎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 而定) 公开发售股份数目 : 20,000,000股股份(可予调整) 配售股份数目 : 180,000,000股股份(可予调整及视乎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 而定) 发售价 : 每股发售股份不超过3.50港元 (须於申请时连同1%经纪佣金、 0.004%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缴足) 面值 : 每股0.10港元 股份代号 : 1991 全球协调人、唯一账簿管理人、保荐人及牵头经办人 嘉诚亚洲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已发行股份、根据资本化发行须予发行 的股份、发售股份(包括因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可能发行的任何股份)及因根据首次公 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及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 行的任何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预期股份将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在联交所主板买卖。待股份获批准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并符合香港结算的证券收纳规定后,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上市 日期或由香港结算指定的任何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内记存、结算及交收。中 央结算系统内所有活动均须遵照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 作程序规则进行。 国际发售包括透过公开发售初步提呈的20,000,000股股份及透过国际配售初步提呈 的180,000,000股股份。仅就分配而言,根据公开发售可供认购的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经计及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间所分配发售股份数目的任何调整后),将平均分为两 组: 甲组及乙组。两组发售股份均会按公平基准配发予成功申请人。甲组的公开发售股份 将会按公平基准分配予成功有效申请总认购价(不包括应支付的经纪佣金、证监会交 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为5,000,000港元或以下的公开发售股份申请人。乙组的公 开发售股份将会按公平基准分配予成功有效申请总认购价(不包括应支付的经纪佣金 、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为5,000,000港元以上但不超出乙组总值的公开 发售股份申请人。申请人应注意,两组申请的分配比例可能不同。倘公开发售股份其 中一组(但非两组)认购不足,则该组余下的公开发售股份将转拨往另一组以满足另 一组需求,并据此作出分配。申请人只可获分配甲组或乙组(但非两组)的公开发售 股份。重复或疑属重复申请,及认购超过公开发售中原本分配予每组的公开发售股份 总数(即10,000,000股股份)的申请亦将遭拒绝受理。为任何人士的利益以白色或黄 色申请表格或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只限一份。此外, 各申请人须於所递交的申请表格中承诺和确认,其本身和以其利益提交申请的(一名 或多名)人士并没有申请、认购或表示有意认购,亦将不会申请或认购,或表示有意 认购任何配售股份。如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不获兑现,有关申请将遭拒绝受 理。 就国际发售而言,预期本公司将向配售包销商授出超额配股权,可由全球协调人代表 配售包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给予全球协调人权利,可於售股章程刊发当日起计30日 内要求本公司按发售价额外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30,000,000股股份,合共相当於初步 发售股份总数的15%,以补足国际配售下的任何超额分配(如有)。倘超额配股权获 悉数行使,则发售股份将占本公司紧随国际发售及行使超额配股权完成后经扩大股本 约27.7%。如超额配股权获行使,本公司将会在报章刊登公布。 所有根据公开发售的公开发售股份申请的接纳须待售股章程「公开发售的条款及条件 」 一节所载的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如该等条件未能在列明的日期和时间前达成或获 得豁免,则公开发售申请人支付的所有申请股款连同有关经纪佣金、联交所交易费及 证监会交易徵费将按载於申请表格「退还申请股款」一节和售股章程「公开发售的条 款及条件」一节中的「领取/寄发股票及/或退款支票及将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及「退还 阁下款项 □ 其他资料」的条款不计利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