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英国时间),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East Shack订立租赁协议,据此,East Shack同意分别租赁物业一、二及三。本集团拟使用物业一、二及三以营运其零售服务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由于订立租赁协议,本公司须于其综合财务报表确认使用权资产,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a)条,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由于租赁协议乃于租赁协议三日期前12个月期间(包括当日)内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