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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主要交易 有关出售目标公司71%股权

2022-01-28 00:00:00

本公告乃由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4.36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之公告;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出售事项。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协议所规定,代价须于自该协议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悉数支付以完成出售事项。然而,于本公告日期,代价尚未获悉数支付。本公司就支付代价之可能方法与买方保持沟通,惟买方未能就代价订立具体支付计划。鑑于目前情况,本公司认为修订该协议有关代价支付方式的条款可能引致更多不确定因素,且延后完成之截止日期并不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目标公司、买方及石俊峰先生(「石先生」,即买方的唯一股东兼控制人)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即时终止该协议。买方及石先生将该协议所造成的一切交易安排恢复至订立该协议前的状态。完成有关恢复后,任何一方不得就与该协议及终止协议有关的任何违约行为向另一方提出申索。

于终止协议日期,目标公司之25%权益已转让予买方。由于代价付款责任未获全面履行及诚如终止协议所规定,买方须向本公司退还目标公司之相关股权。由于将不会进行出售事项,目标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会认为终止该协议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营运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会认为,订立终止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最佳利益,而本集团将继续寻求其他商机以变现目标集团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