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发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涉及(其中包括)(i)出售大洋(海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主要交易,(ii)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6月22日发佈的有关迟发上述主要交易的通函的公告(以下简称「进一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载有该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以下简称「通函」)须于公告发佈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诚如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的进一步公告所披露,联交所批准本公司获豁免,惟须于2020年8月14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最后定稿(其中包括)本公司的债务声明以载入通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将寄发通函的日期延长至2020年9月18日或之前(以下简称「进一步豁免」)。
于2020年8月14日,联交所批准本公司获进一步豁免,条件是本公司将于2020年9月18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