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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024-06-25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作参考用途,并不构成提出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IVD Medical Holding Limited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31)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配售代理圣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配售事项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且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竭诚尽力基准,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7港元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270918016股配售股份。承配人及(如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且无须经股东额外批准。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变动,配售股份相当于(i)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的20%;及(ii)经悉数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 而扩大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7%。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7港元较(i)于配售协议日期于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 0.86港元折让约18.60%;及(ii)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 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874港元折让约19.91%。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巿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由于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至完成,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1配售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且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竭诚尽力基准,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7港元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270918016股配售股份。配售协议的详情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发行人本公司配售代理圣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按竭诚尽力基准,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7港元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270918016股新股份。 配售代理将收取所配售之配售股份总配售价0.1%的配售佣金。配售佣金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基准磋商。经考虑配售事项的规模及条款以及近期市场气氛,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的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承配人配售代理将按竭诚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须为独立第三方)配售配售股份。紧随配售事项后,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2配售股份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变动,最高数目270918016股配售股份相当于: i.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的20%;及 ii. 经悉数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7%。 基于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即配售协议日期)的股份收市价每股股份0.86港元,最高数目270918016股配售股份的市值约为233.0百万港元。最高数目 270918016股配售股份的总面值为135459.01美元。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7港元较: i.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即配售协议日期)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 0.86港元折让18.60%;及 ii. 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 0.874港元折让约19.91%。 配售价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现行市价及近期市况后公平磋商厘定。董事会认为,根据当前市况,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且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的地位配售股份于发行后将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的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3配售协议的条件 配售协议项下的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后,方告完成。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均不得豁免有关条件。 倘上述条件未能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的较后日期)或之前达成,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且订约方不得就配售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的完成完成须于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获达成后第五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进行。 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及配发。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270918016股股份。于本公告日期,一般授权尚未获动用及足以配发及发行所有配售股份。因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无须经股东批准。 270918016股配售股份构成一般授权的100%,而于配售事项完成后,一般授权将获悉数动用。 4终止 根据配售协议,在下列情况下,配售代理可于配售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上午八时正或之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a) 配售代理全权认为,自配售协议日期起,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状况、现行法律、货币汇率或外汇管制发生的变化可能对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将严重损害配售事项的完成或使配售事项变得不可取或不恰当; (b) 配售代理得悉严重违反配售协议所载的任何声明及担保,或于本公告日期或之后及于完成日期之前发生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事宜,倘于本公告日期之前已经发生或出现,将导致任何该等声明及担保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本公司严重违反配售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文; (c)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化,不论是否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且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就配售事项而言属重大;或(d) 由于特殊财务情况或其他原因,形成、发生对在联交所买卖证券全面实施任何禁售、暂停买卖或重大限制或上述者生效,而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其将严重损害配售事项的完成或使配售事项变得不可取或不恰当,于根据上述段落终止配售协议后,本公司及配售代理于配售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失效,且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均不得就任何因配售协议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事宜或事项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先前违反配售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则另作别论。 5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i)于本公告日期及(ii)紧随完成后(须待完成后,并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已获悉数配售,且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其他变动)本公司的股权载列如下: 股东于本公告日期紧随完成后 股份数目%股份数目%主要股东 华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44365437132.7544365437127.29 梁景新110477660.82110477660.68 King Sun Limited 175517429 12.96 175517429 10.80董事及其联系人 何鞠诚161923221.20161923221.00 KS&KL Investment Co.Limited 175517429 12.96 175517429 10.80 林贤雅105844630.78105844630.65 Lucan Investment Limited 112664041 8.32 112664041 6.93公众股东 承配人––27091801616.67 其他公众股东40941225930.2140941225925.18总计13545900801001625508096100 附注: 1.该等443654371股股份由华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实益拥有,该公司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二 十八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并由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被视作于华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在股份之权益中拥有权益。 2. 梁景新先生为持有175517429股股份的King Sun Limited的唯一股东。因此,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梁先生被视作于King Sun Limited在股份之权益中拥有权益。 3. 执行董事何鞠诚先生为持有175517429股股份的KS&KL Investment Co. Limited的唯一股东。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何先生被视作于KS&KL Investment Co. Limited在股份之权益中拥有权益。 4. 执行董事林贤雅先生为持有112664041股股份的Lucan Investment Limited的唯一股东。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林先生被视作于Lucan Investment Limited在股份之权益中拥有权益。 6过去十二个月的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配售所得款项用途预计配售事项的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及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产生的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将分别为约89.6百万港元及约189.1百万港元。每股配售股份的最高净价将约为每股股份0.7港元。 预计(a)约170.2百万港元(占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约90%),将通过(其中包括)内部开发、外部业务合作或并购的方式用于本集团的医疗相关业务发展,其中 (i)约 151.3百万港元(占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约80%),将用于收购及╱或投资业务或与 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合作,从而与本公司的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确认该等收购或合作的任何具体目标,且尚未制定有关该等所得款项净额在未来潜在并购、本公司业务扩张及营运资金之间的分配计划。本公司将密切监察本集团的业务及任何该等收购的市况,并将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如适用)就任何该等收购或合作作出公告及(ii)约18.9百万港元(占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约 10%),将用于支持生物项目产品的研发以改善本公司的产品范围及结构或提升其 自身的销售渠道,以推广生物项目产品及努力拓展商业渠道;及(b)约18.9百万港元(占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约10%),将用作本公司的一般营运资金。 预计所得款项将于完成日期起计两年内动用。 配售事项的理由本集团一直不断寻找商机以提升股东价值。 经扣除相关开支后,配售事项估计最高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89.1百万港元。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于(i)收购及╱或投资业务或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合作,从而与本公司的业务产生协同效应;(ii)支持生物项目产品的研发,以改善本公司的产品结构;及(iii)结合体外诊断(IVD)的市场发展趋势,提升其自身的销售渠道,以推广其生物项目产品及努力迅速拓展商业渠道,实现本公司的业绩增长。 董事会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配售价)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于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至完成,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7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于其整段正常营业时间内一般开门营 业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本公司」指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931); 「完成」指配售事项完成; 「完成日期」指配售事项完成日期;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根据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 日通过的决议案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买卖不超过本公司当时现有已发行股本20% 之额外股份,即270918016股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该等人士概无关连的第三方; 「上市」指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8「承配人」指配售代理或其代理人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配 售股份的任何人士或实体; 「配售事项」指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透过配售代理以配售方式发售最多270918016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圣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的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7港元; 「配售股份」指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最多 270918016股新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05美元的普通股(股份代号:1931);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9「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承董事会命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何鞠诚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何鞠诚先生、林贤雅先生、陈兆基先生及罗剑辉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姚海云女士及刘飞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仲人前先生、梁嘉声博士及黄思乐先生组成。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