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威士达与新华医疗订立框架协议,据此,新华医疗已指定上海威士达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在指定地区作为新华医疗的血栓弹力图仪及其配套试剂和耗材的分销商。 新华医疗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参考年度上限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